服務時間:
每星期二及星期四,
早上9:00~11:30
法律諮詢服務地點:
南投地方法院ㄧ樓。
服務項目:
(一)為民眾解答法律問題,提供法律諮詢。
(二)法律常識簡述。
標題 | 日期 | 附件 | |
【南投律師公會-新律師法施行後相關費用通知】 | 2020-01-17 | ![]() |
【南投律師公會-新律師法施行後相關費用通知】 敬 貴大律師: 律師法施行後關於本會一般會員、特別會員及跨區執業之相關費用說明如下: ㄧ、本會章程修正前:(依新律師法第138條第5項規定,各地方律師公會未依法確認其所屬會員為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前,不得修正章程) (一)一般會員: 1.於律師法修正生效前,已為南投律師公會的會員者,依本會現行章程規 定每月常年會費(月費)為700元,但新律師法施行後,本會已不再代收 100元全聯會費用,故每月常年會費(月費)為600元。 2.新入會之會員,依照本會現行章程辦理入會及收費,即入會費2萬5000 元,重新入會者入會費一萬2500元。另外,每月常年會費(月費)600 元。 (二) 特別會員: 1.依新律師法第11條第2項對定,特別會員之權利義務除新律師法或地方 律師公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外,與該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相同。 2.特別會員之入會費及每月常年會費(月費)與一般會員相同(已入會之本 會會員轉為本會特別會員無須繳交入會費,但尚未加入本會而直接申請加 入本會特別會員者,仍須繳交入會費)。 (三) 跨區執業: 1.依新律師法第139條第2項規定,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就律師於全國或跨 區執業之相關規定生效前,按月繳納每月服務費400元予本會。 2.跨區執業並非會員,無法享有會員福利,且無行使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 免權、參選權等會員權利。 3.請跨區執業之大律師仍須向本會申請跨區執業。 二、本會章程修正後: (一)一般會員: 1.本會之政策將配合跨區執業之每月服務費,將一般會員之常年會費(月 費)做適度調整。 2.會員福利將按新律師法施行後本會財務狀況做適度調整。 (二) 特別會員: 1.本會之政策將配合跨區執業之每月服務費,將特別會員之常年會費(月 費)做適度調整。 2.會員福利將按新律師法施行後本會財務狀況做適度調整,但本會之政策 仍將保障特別會員之權利義務。 (三) 跨區執業: 1.依新律師法第139條第2項規定,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就律師於全國或跨 區執業之相關規定生效前,按月繳納每月服務費400元予本會。 2.跨區執業並非會員,無法享有會員福利,且無行使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 免權、參選權等會員權利。 3.請跨區執業之大律師仍須向本會申請跨區執業。
理事長 黃文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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